海洋保护区管理条例

海洋保护区管理条例

一、保护区定义与目标

本条例所称海洋保护区,是指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,防止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,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。海洋保护区的目标是维护海洋生态平衡,保障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衍,保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,促进人类与海洋的和谐发展。

二、保护区设立与范围

海洋保护区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海洋保护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。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和保护需要,科学合理地划定。

三、保护区管理机构与职责

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,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:制定和实施保护区管理计划,负责保护区内的环境监测和评估,组织开展保护区的科研和宣传教育,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等。

四、保护区活动许可制度

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发、建设、科研、考察、探险、捕捞等活动的,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许可。许可应当根据保护区的具体情况和活动性质,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。

五、保护区内禁止行为

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损害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:捕捞、采挖、捕猎、砍伐、采集、开垦、填海、采砂、排污、倾倒废弃物等。同时,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非法交易、非法捕捞、非法采挖等违法行为。

六、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追责

对在保护区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,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。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违法行为,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。

七、法律责任豁免与免责

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抗拒的因素,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,在遇到紧急情况时,可以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。同时,对因科研、教学等特殊需要,在保护区内从事非破坏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在符合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前提下,可以依法予以豁免或者减轻责任。

八、附则与解释权

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所有。如有未尽事宜,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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